汇总!总局最新回复了这些检验检测问题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为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汇总总局相关问答与相关专家问答,希望为基层同事及相关行业答疑解惑。


01 资质认定标志?

    你好,请问最新163号令中,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ニ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02 关于防爆产品发证检验机构申请相关问题?

    各位领导好!我单位想申请针对防爆产品的发证检验机构,想了解一下这个资质申请的流程、申请方式、国家的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对发证检验机构的评审准则是按哪个准则进行评审,应具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是哪些?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1、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并不特指某种产品的发证检验机构。2、资质认定申请方式、申请程序以及技术评审要求请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0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条款适用问题?

    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中,“5.2 检验项目对应方法”的《表4》第7项“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对应的“检验方法”中包含“并由操作人员配合”。《附录H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注5: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在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在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由引车员下车后进入地沟进行检查,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规定的检验方法。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请示如下:1、机构此种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或者方法的”,还是属于第十四条“(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2、如果机构此行为属于第十三条(三)项的行为,机构违反GB 38900-2020规定的程序进行车辆底部部件检查,是否构成“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即机构的此种情形是否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请予答复为盼!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检验检测报告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二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相关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04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的疑问?

    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对于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我司存在如下疑问:1、如何理解条款中“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标准中所有项目是否都为应当检验检测项目?2、如果委托单位要求,仅就标准中某些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那么该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请予答复为盼!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05 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能否暂停我资质或业务?

    你好,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的资质或不得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ニ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06 关于法规适用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作为基层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个别机构将本应该采用加载减速法实施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利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该违规行为应该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还是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第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相关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07 实验室资质认定?

各位老师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新建实验室,在近期想申请资质认定,我们测试项目含人体植入物(金属接骨板、接骨螺钉等),还有常规的金属材料的的测试,问题1:请问我们在申请填报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实验室流程走还是按照医疗器械实验室走?问题2:我们咨询了很多电话,相关方(老师提供器械相关010-88331776)电话一直未拨通,请问怎样就可以联系到对应的专业人员?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1、人体植入物(金属接骨板、接骨螺钉)以及相关金属检测项目可以按照医疗器械检测项目申请资质认定。2、申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流程可拨打010-82260755进行咨询。


08 163号令修改后的解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的修改,第四条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该条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适用?是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不不需要再进行CMA的认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09 监督管理办法?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为新申请资质认定的依据。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做了修改,《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否还依据RB/T214-2017标准。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请参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应当依据评审准则。


10 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可以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可以用单位的检验检测专用章代替单位公章?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文字由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李俊整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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